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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2020年12月7日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在充分调研、研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共同制定了《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1123颁布,自201611日起施行。

《办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做好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按照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要求,加大对专业档案的业务监督指导力度,推动专业档案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成果。同时,《办法》的颁布,也为加强城市社区档案管理,确保城市社区档案真实、完整、安全、有效利用,推进依法治档和城市社区建设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制定过程

20001119日中办、国办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023)后,全国城市和谐社区建设拉开了帷幕。2010826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使城市和谐社区建设掀起了新的高潮。自2000年中办23号文件发布以来,国家档案局和民政部一直密切关注城市社区建设的进程,考虑制定城市社区建设方面的档案管理办法或档案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中办27号文件发布之后,城市社区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区工作逐渐成熟、规范,基本具备了制定办法规范城市社区档案管理的条件。

2011年3月,国家档案局馆室司和民政部档案馆启动了《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在汇总、学习社区建设方面的重要文件材料和借鉴地方出台的一些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经分析综合,起草了《办法》草稿,并征求了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的意见。20126月,召开了国家档案局馆室司、民政部档案馆、民政部政权司、9个省(市)民政部门代表和社区代表参加的座谈研讨会,对《办法》草稿进行了认真的研讨,会后根据大家的意见修改了《办法》,形成征求意见一稿。

201356月份,又选取东南、西南、东北、西北片区4个省(直辖市)包括浙江、重庆、辽宁、陕西共10个典型社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召开了10次社区工作者参加的座谈会,涉及社区共88个,并下发调查问卷进行了数据分析。根据调研情况,又对《办法》进行了精心修改,形成征求意见二稿。201396日经民政部档案馆馆长办公会讨论后形成征求意见三稿。征求全国民政系统意见后,按照反馈情况进行了修改。2013年底至20142月,国家档案局通过网站向全国档案系统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各地档案部门的意见进一步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国家档案局法规司根据《办法》适用范围广和基础作用大的特点,提议将《办法》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经征求民政部同意,决定以国家档案局和民政部联合规章的形式出台,这将使城市社区档案工作得到民政工作主管部门的协作,在推进力度上有所加强,有助于建立合力推进社区档案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办法》的重要意义

制定颁布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档案管理,维护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的切身利益,更好地服务和谐社区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有利于规范城市社区档案的科学管理

社区档案是社区工作各方面的真实记录和反映,涉及到组织、宣传、环保、卫生、公安、司法、城建、工商、文化、教育等几乎所有的社会性问题。社区档案门类齐全,有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等;内容丰富,有社区党群管理、社会组织、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来源广泛,以社区党群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档案为核心,联结社区内所有单位以及著名人士档案;载体多样,既有社区所在政府部门印发的“红头文件”,又有选民登记和选票,还有各种荣誉奖章、奖牌等。多年来,城市社区档案工作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对服务和谐社区建设发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社区普遍设立、发展较晚,形成的档案资料种类多、数量大,同时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平衡,使得各地社区档案管理存在不同差异。《办法》的制定实施,必将进一步推进城市社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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