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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2020年12月7日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 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科研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管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科研工作和档案工作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承担科研项目(包括科研课题,下同)研究、 计划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开展科研 档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科研档案是指科研项目在立项论证、研究实施 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过程中形成 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音频、视频 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以及标本、样本等实物。 

第四条 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 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要求纳入 科研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与科研项目工作同部署、同实施、 同检查,将科研档案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予以 考核。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时,各单位应当按照分类分 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 系统性进行审查或验收。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健全 科研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在人员、库房、设备、经费等方面 给予保障,保证科研档案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科研档案完整、 准确、可用、安全。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据 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 预算;科研档案工作产生的支出列入科研项目预算相关科 目。

 第八条 按照国家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 则,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全国科研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 导,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 织实施过程中加强科研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科研项目承担 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机构)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纳入本系 统整体工作范畴,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地方科技主管部门 (机构)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科研档案工作实行监 督和指导。

 第九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机构)会同档 案主管部门,对本级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的科研档案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管理单位对所负责科研 项目的档案工作负责,按照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制定工作制 度,建立工作机制。 

第十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含牵头承担单位)对所承 担科研项目的档案工作负总责,对科研项目参加单位提出科 研档案管理要求,明确档案归属与流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审查或验收。 科研项目参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科研项目 承担单位的要求做好所参加科研项目的文件材料收集、整 理、归档及档案保管、利用、鉴定、处置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 科研档案,对本单位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 导,协助科研人员做好科研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及科 研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归档科研文件材料的完 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负责。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科研文件材料 的收集、整理、审核,结题验收后按照要求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科研内容和科研管理程序, 结合科研项目特点确定归档范围。科研项目在立项论证、研 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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